1. 自由:两种还是三种?
1958年,以赛亚·伯林在他著名的 “两种自由概念” 的演讲中,把他之前各种对于 “自由” 的理解,按照 “家族相似” 分为两类,即 “消极自由” 和 “积极自由” 。在随后的岁月里,无论是消极自由概念,还是积极自由概念,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分,都引发了持续的争论。不过,当下政治哲学的大多数讨论仍然采用这种叙事框架。
按照通常的说法,所谓消极自由,就是指没有外部干涉阻止你做自己想做的事。狭义的消极自由指一个特定行为是否可以按设想施行,而广义的消极自由是一个程度概念,用来表示个体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不被干涉地行动。在这个程度维度的两个顶端,享有自由,就等于你拥有所有的选择;而丧失自由,就意味着你没有选择。
对消极自由的最普遍的批评,是它的自由定义太严苛,把对自由的理解挤压得过于贫乏,以至于与对自由的常识看法有些格格不入。
按照伯林最初的定义,积极自由是指自主(self-mastery):当一个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自己的生活,他就是自由的。但在其后的发展中,越来越多的学说被加了进来,形成了许多不同版本。不过所有的版本都有一个共同的预设,伯林称之为“分裂的自我”。积极自由的理论家都假定,在一个经验的、被欲望束缚的自我之外,存在着一个更真实的、也是更好的自我。那个更好的自我的显现或者实现,就是自由。
然而,这个“更好的自我”正是积极自由概念最具争议的部分,因为“更好的自我”不可避免地具有排他性。积极自由的拥护者会把任何与他/她认定的那个更好标准不符的选择都予以排除,同时坚持这种排除无损于人的自由—就像卢梭的“强迫你自由”。由于这种排他性,以自由之名行压迫之实必然大行其道,专制也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借自由之名登台亮相。
到了上世纪80年代,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两分法受到由菲利普·佩蒂特(Philip Pettit)和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等人倡导“共和”自由(“republican” liberty)的挑战。佩蒂特的《共和主义:一种自由和政府的理论》(1997)是共和自由的代表作。斯金纳的新书《自由之为独立:一种政治理想的生成与瓦解》(2025)真实地记录了从古至今共和主义的兴衰,堪称”语境主义“的范本。两位作者宣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对立,不仅在哲学上,而且在历史上,都是具有误导性的。
两位作者都是思想史大家。他们用大量的史料证明,在17-18世纪反对封建专制的关键时期,自由理想一直是革命的主流意识形态。但那时人们对自由的理解,既不是消极自由也不是积极自由,而是今天已经被边缘化了的“共和”自由,一种复兴于悠久的罗马共和传统的自由。两位作者都坚持,从哲学上看,共和自由构成了第三种自由,它在今天仍然具有重大意义。
按照斯金纳和佩蒂特的说法,共和主义总是以公民与奴隶的对立来阐释自由。自由就指这样一种状态:一个人不像奴隶那样受制于他人的任意权力。正是遵循着这个传统,佩蒂特把自由定义为“非支配“(non-domination),斯金纳把自由定义为”独立”(Independence)。两位作者对于共和自由与消极自由以及积极自由的区别有详细的解释,在此不论。但与消极自由相对照,我想指出与本文讨论有关的共和自由的两点要旨。
第一,共和自由与公民自治高度绑定。消极自由立足于个人的政治,经济,宗教,社会和人身各项权利,同时认政府为促进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工具。霍布斯就宣称,无论一个国家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制,自由都是一样的。但在共和主义传统中,公民即自由,自由是一种社会地位。一个公民是自由的,意味着他能够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在公共场所辩论,担任陪审员,投票制定法律、对公职人员进行审计,等等。而只有自由城邦的公民,才得以保有这样的参与和权利。因此,没有自由的城邦,就没有自由的公民。
第二,共和自由不仅仅指“免于干涉”,还包括“免于依附于他人意志”。用共和自由最生动的例子来说,让我们设想一种特别美好的主仆关系。主人宽厚仁慈,对仆人的行为完全不加干涉,结果仆人可以自由自在地生活,就像主人根本不存在。根据消极自由的定义,这个仆人完全没有遭受外部干涉,因此当然享有自由。但佩蒂特说,这个仆人享有的自由只是偶然的,既不稳固也不能持久。一旦换了主人,这个仆人享有的自由就可能被剥夺。一个完整的自由概念不应建立在偶然事件的基础之上。因此,共和主义的免于支配的自由,是要求彻底废除这种主仆关系,从而使得没有人能够具有干涉你的权力。换言之,免于干涉的消极自由关注的,只是干涉的事实,而免于支配的共和自由关注的,却是干涉的可能。从更具政治性的角度来看,消极自由似乎假定:即便身处专制政权之下,只要我足够谨慎,不触怒权力,我仍能过上一种可被称为“自由”的生活(消极自由理论家并不承认这是他们的假定)。 而共和自由则强调:这种以他人意志为前提、通过避免某些行为或被迫采取某些行为来维持的“无干涉”状态,本质上仍是一种依赖于他人意志的奴役。 仅仅因为这种必须时刻纳入考量的权力存在,人们在实质上就已经失去了自由。
应该说,斯金纳和佩蒂特对于共和自由的哲学建构还在进一步完善之中。共和自由是否真的构成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外的第三种自由,也有待观察。不过就思想史而论,学界大多数人都同意,佩蒂特和斯金纳对自由理念的思想史开掘,揭示了一段很深刻的学术公案:在17-18世纪,共和自由一直是反对王权和争取独立的主流意识形态。然而在英国宪政确立和美国革命大功告成之后,那个曾经作为革命指导思想的共和自由,在很短时间内就令人震惊地迅速地被我们现在熟悉的“消极自由”所取代,以至于从那时起,消极自由就成为了自由理想的几乎“标准的”解读方式。对这个重大的思想史转折,学界过去研究不多重视不够。而两位作者对这段历史的研究和分析,可以说是为思想史研究填补了一块空白。
而对今天的我们,理解思想史上的这一转变的重要性和发生的原因,也有当下紧迫的理由。因为,正是在这种从共和自由转向消极自由的过程中,我们现在称之为的“古典自由主义”完成了自己的理论化。因此,从词源上可以说,消极自由取代共和自由之日,就是我们今天理解的“自由主义“诞生之时。如果说自由主义是美国信条的根基,而我们又愿意自认是福山所说的美国的”信条爱国主义者”的话,那么理解自由主义的发展脉络,把握她的底色,就不仅仅是一种历史的兴趣,而毋宁说是自我认同的反思了。
2. 17-18世纪的共和主义潮流
按照斯金纳和佩蒂特的说法,由西塞罗、李维和塔西佗等人用道德语言描绘的共和理想,文艺复兴以后在意大利北部城邦,17世纪的英国和18世纪的北美殖民地得到了制度上的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共和自由观也相应地得到复兴。对那时的共和主义者来说,自由只意味着一件事:不像奴隶那样被奴役,而且这一点无论对于政治体还是个人都成立。不过,对于如何摆脱奴役争取自由,斯金纳却清理出了两条不同的历史进程:在17世纪的英国,自由就在于免于国王专断的意志而施行宪政;而在18世纪的北美,自由就意味着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而独立。
17 世纪的英国是一部议会与王权激烈博弈、反复较量的历史。在此期间,亨利·帕克、约翰·弥尔顿、詹姆斯·哈林顿以及(部分的)约翰·洛克等议会派思想家构成了共和主义阵营的中坚力量。他们将共和自由视作抵御王权专制最强有力的思想武器。例如,弥尔顿曾明确指出:若国家最高机构与既定法律终须服从国王的个人意志,那么一人的意志便成了最高的法律;届时,无论议会辩论如何详尽,都无法将国家与人民从受支配的奴役状态中解救出来。在此,弥尔顿所批判的不单是国王对 “否决权” 的某项具体行使,而是国王拥有绝对否决权这一制度本身。在共和主义视角下,如若国家的意志不由代表全民的议会决定,而是取决于国王的个人意志,国家便已陷入奴役之中。
上述论述直击共和自由的核心:自由不仅意味着“事实上的免于奴役”,更意味着结构与制度上“免于被奴役的可能”(即消除受制于他人的绝对支配权)。为了确保国家免遭奴役,实现自由,废除君主制固然是一条路径;然而,克伦威尔护国政体的教训让英国议会派深刻意识到,共和政体并非实现宪政的唯一形态——只要能确立宪法对王权的约束,便能保障宪法作为最高主权者的地位。最终,在现实国情与历史传统的共同作用下,英国走上了君主立宪制道路。
如果说在17世纪的英国,自由意味着议会摆脱王权,那么在18世纪的北美,自由就意味着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而独立。英国政府于1764年开始向北美殖民地征收特定的印花税和贸易税,引发了争取独立的革命。最初的抗议还是在执政的辉格党的叙事框架内提出的。在革命者看来,1688年革命之后,任意行使权力的行为依据英国宪法已被定性为非法。 唯有法律才拥有统治权;而这些法律乃是在议会中经由人民的同意而制定的。而英国政府企图在未给予代表权的情况下强行征税,此举背叛了其自身最为珍视的一项宪政原则。据此,詹姆斯·奥蒂斯 (James Otis) 等人喊出:无代表即课税是为暴政。
不过,批判的矛头很快就转向了君主制和腐败的议会。托马斯·潘恩在《常识》中宣称:君主制这一制度根本不配获得任何人的效忠;凡是不幸沦落至这种暴虐统治之下的民族,都理应将其彻底推翻。在英国,君主制充其量不过是 “君主暴政的残余”,对于“国家的自由毫无助益”。理查德·普赖斯(Richard Price)的《论公民自由的本质》更把腐败的英国议会也列为讨伐对象。在普赖斯看来,所谓自由,即受自身意志的指引;而受他人意志的指引,则是奴役状态的特征。这种对自由的理解,不仅适用于个体,也适用于国家。他说,一个受制于另一国立法机关的国家——在该立法机关中它毫无发言权,亦无法对其施加任何控制——绝不能被称为是受其自身意志所统治的。任何处于此种境地的国家“皆处于奴役状态”。普赖斯进一步强调,这种国家层面的奴役,在诸多方面而言,甚至比个人之间相互奴役的情形更为恶劣。
就在潘恩和普赖斯的小册子发表仅仅几周后,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发表。
共和思想对于美国的建国的重要影响可以分两点看。一方面,在争取独立的时期,直接为殖民地人民的反抗提供行动指南的,是英国的共和主义者–激进辉格派(Commonwealthmen)。他们虽然在英国被边缘化,但其经典著作《卡托书信》在北美受欢迎的程度,远超洛克的《政府论》。他们对权力和腐败的批判,在北美殖民地直接催生了反抗运动。这是共和主义在理念方面对美国独立的影响。
另一方面,共和主义也深刻地引导了美国的整个制宪过程。美国国父们对古罗马经典沁润极深,美国宪法的许多原则直接来自共和传统的理念,其中包括非世袭,有效任期和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框架。在1787年费城那个闷热的夏天,国父们最关心的议题之一,就是确保新建立的共和国免于专断出现的可能性,无论专断者是君主、议会还是多数。按照麦迪逊的说法: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集于一手—-无论是一人,少数或多数人之手,也不论是世袭、自封还是选举产生,均可正当地称之为暴政。这种“集权即暴政”口号的共和谱系色彩,实在是太清楚不过了。人们也注意到,旨在捍卫和解释美国宪法的经典《联邦党人文集》很少提及洛克,反而充满了罗马共和的信条和理念。应该说,共和主义理念在美国建国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要比人们一度相信的要重要得多。 按照J. G. A. 波科克(J. G. A. Pocock)的看法,美国的建立,与其说是受到启蒙运动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的感召,不如说是出于对英国王室和议会腐败的焦虑,和对一个文艺复兴式的共和国的向往。
当然,仅仅用共和主义的叙事来描述美国革命肯定是不全面的。比如,《独立宣言》以及后来由麦迪逊和乔治·梅森等人推动的《权利法案》的核心,是“自然权利”概念。而斯金纳和佩蒂特都承认,“自然权利”概念不属于经典的共和主义传统,而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因此严格来说,美国的建国先贤们是启蒙运动与共和传统的“双轨”继承者:启蒙运动为他们提供了“自然权利”的武器,用以对抗英国王权并为个人自由辩护;而共和主义传统,则为他们注入了警惕政治腐败的危机意识,并贡献了防范暴政的制度设计。美国革命的伟大之处,不仅在于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独立、建立了一个史无前例的国家,更在于它达成了一次伟大的政治妥协,用一部卓越的宪法,成功地将启蒙运动所倡导的个人权利,植入了经文艺复兴重振的共和主义制度框架之中。(当然,伯纳德·贝林(Bernard Bailyn)会为美国建国的思想资源再加上新教传统,不过那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从这段历史来看,自由在于不被奴役的共和主义理念,的确在英国宪政的确立和美国独立建国的伟业中起到了关键的指导和激励的作用,且一直是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一个直观的例子:伫立在纽约港口外的自由女神像所礼赞的“自由”,肯定是摆脱奴役获得独立的共和自由。没人会把她解释为是在宣扬个人不被干涉的消极自由。
3. 自由理想的霍布斯转向
在他漫长的91岁生命中,霍布斯一直在王室、议会、教会和同行的排挤打压中饱受夹磨。斯金纳和佩蒂特都指出,在整个17-18世纪,霍布斯的自由观影响力极其有限,证据有二。首先,1651年《利维坦》出版的当年,霍布斯就被迫从法国逃回到英国,过着隐居的生活。复辟后的查理二世虽然庇护了霍布斯,但严禁他再出版任何涉及政治或宗教的英文著作。其次,《利维坦》直到1750年才有新版问世(其间有拉丁版和少量伪版流传),距首版已有百年之久。相比之下,洛克的《政府论》在短短十几年内就重印了多次。
然而,就在英国宪政确立和美国独立功成之后,霍布斯在18世纪末就强势回归。他的自由观迅速地取代了共和自由观,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以至于到了19世纪,英国所有主要的、且自诩为自由主义者的政治理论家——包括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赫伯特·斯宾塞和亨利·西季威克——都采纳了霍布斯的立场:自由,就其本义而言,就是无外界阻碍的状态。这个政治价值观的大转变,被马克斯·舍恩斯伯格(Max Skjönsberg)称为自由理想的“霍布斯转向”(the Hobbesian Turn)。
对于霍布斯转向发生的原因和时机,法国政治家/学者本杰明·康斯坦(Benjamin Constant)在1819年发表的著名演讲《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对比》中做出了一个说明。康斯坦说的“古代人的自由”,就是指共和自由,而他说的“现代人的自由”,就是霍布斯的消极自由。按照他的说法,共和自由已经不适用于现代社会,其根源在于商业社会的兴起——战争获利下降、私人经济活动的价值上升,使人们不再愿意把大量时间投入政治参与,转而珍视私人生活的安宁与不受干涉。现代人的自由,是建立在个体对私生活的掌控和免于外部干涉之上。
康斯坦的解释一直广为流传。但斯金纳和佩蒂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在佩蒂特看来,霍布斯转向之所以发生,是因为18世纪末公民权开始扩展到有产男性群体之外。古典的共和主义的信条是公民即自由,公民的自由就体现于政治参与:辩论国是,投票选举,保家卫国,等等。不过共和主义对公民资格一直有相当严苛的要求,比如拥有财产。然而,1792年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正式废除了选举的财产资格限制,颁布了针对成年男性的普选权。稍后美国的“杰克逊民主”(Jacksonian Democracy),英国的宪章运动,都大力推动取消选举的财产门槛。公民权的普及自然是民主发展的一个进步,但这个趋势如果继续下去以至于把妇女和仆人也包括进来,并赋予他们以公民身份并参与政治,这在当时却是无法想象的。如果自由要被塑造为一种面向全体公民的理想,那么就必须以不那么苛刻的方式来重新构想自由,将自由与政治参与加以切割。佩蒂特指出,自由于是确实被按照霍布斯重新构想了。
斯金纳则对霍布斯转向提出了一种新的解释。斯金纳说,是“对民主的恐慌”,而非商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导致共和自由被迅速边缘化,导致了自由理想的霍布斯转向。
“对民主的恐慌”导致霍布斯转向,这是斯金纳理论的一个爆点。有趣的是,他对自己观点,论证显得并不充分。他的论证多采集于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时期大西洋两岸革命与保守两派的论战,大量引用的报刊杂志布道辞小册子,都是保守派作家对于美国和法国革命的支持者的反批判。从这种阶级利益冲突的叙事出发,斯金纳意在指出,对民主感到恐慌的,是统治阶级和保守派精英。言下之意,共和自由被霍布斯式的消极自由取代,是自由理想的一个令人遗憾的挫败。
两位作者的看法都很有道理,尤其是,推动这场政治价值观大转向的主力军,的确大多是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反对者,他们当中有教会的保守人士,右翼作家,当然也包括英国议会中的既得利益集团。但在我看来,对霍布斯转向的分析还可以再深入一些。我认为,导致共和自由被消极自由所取代的,其实是共和自由的理论框架的缺陷。那时对民主的恐慌是有的,但那种恐慌更多的是对民主可能带来的“多数暴政”的恐慌,它来自于康斯坦,伯克等人对18世纪末雅各宾专政时期的革命性动员和街头民主的反思。遗憾的是,那时的共和自由恰恰无法消解这种恐慌。
我们已经提到,共和自由天然要求政治自治——若不想处于奴隶的地位,公民就必须能够参与和掌控立法与统治权,这正是“共和自由”与“公民自治”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只要法律是公民自己参与制定且公民自己同意的,法律的干涉就不是任意的,不会侵犯你的自由。但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多数成为立法者,多数通过的任何法律,依定义也不构成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但法国大革命让思想家们震惊地发现,雅各宾派的确宣称自己代表“公意”和“人民主权”,但“人民”在行使专断权力、并假借“自由”之名实施统治方面,其严苛程度丝毫不亚于君王。康斯坦在《适用于所有政府的政治原则》(1806-1810)中写道,不受限制的权力,无论是以人民、国王还是议会的名义行使,都是极其危险的。这是因为,当主权不受限制时,“就没有办法保护个人免受政府的侵害”。他还说,重要的不是你把政治权力授予谁,而是你授予多少权力,法国大革命的所有弊病都源于革命者对这一基本真理的无知。用现代的术语来说,法国大革命的教训是,共和自由观只讲公民自治是自由的必要条件–没有公民自治就没有自由,但完全没有认识到,公民自治并不是自由的充分条件–有公民自治并不等于就有自由。
在17-18世纪的共和主义者那里,自由的理念和共和的制度几乎就是一种政治理想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他们倡导“公民即自由”的自由理念,另一方面坚持混合政体,权力制衡的制度安排。然而在那个转型的年代,共和主义的理念和制度出现了转型脱节。从制度层面说,共和主义天然就是多数暴政的死敌。在上一节我们已经提到,像麦迪逊这样的制度设计者已经对“多数暴政”抱有足够的警惕,也做出了制度上的安排。问题是,彼时的自由理念还停留在既有的框框之中,把自治与自由等同。自由观念的革新滞后于共和制度的设计,这就是霍布斯转向之所以发生的历史条件。事实上,重构自由观念的进程在美国革命之前就已经开始,法国大革命暴露的问题只是加速了自治与自由的脱钩,最终导致了共和自由被聚焦于“外部干涉“的消极自由概念所取代。
顺便说一句,其实霍布斯的这个概念早在一百多年以前就提出了。霍布斯之所以在以反对王权为主旋律的17-18世纪被边缘化,是因为他的学说中有主权者不受约束的专制倾向。然而时过境迁,此时议会已然成了主权者,议会建制派自然乐见霍布斯回归。这可以算是自由理想的霍布斯转向更大的历史背景。
对于共和自由理念上的这种缺陷,后来的托克维尔在对美国民主进行考察后也提出了警告。在《论美国的民主》(1835)中,托克维尔专门讨论了“多数暴政”概念。共和主义批判君主和寡头的暴政的方式,是指控其权力来源之非法。而美国的民主经验提示,多数的意志虽然合法,但仍然可以是一种压迫。一个人可以滥权,多数同样可以滥权。主权来源合法,并不等于主权的行为合法。因此托克维尔宣称,那种我拒绝赋予任一同胞的为所欲为的权力,也永远不会赋予众人。这可以说是对共和自由理念缺陷的一个总结。
共和自由不仅在经验层面受到批评,在方法论层面也受到挑战。拥护共和自由的普赖斯坚持,自由不仅在于没有外部干涉的事实,更在于免于外部干涉的可能。但在威廉·佩利(William Paley)看来,只有干涉本身才涉及自由问题,所谓“干涉的可能”属于如何保障自由的问题。共和主义把自由和自由的保障混为一谈,是概念上的混乱。从逻辑上说,佩利的批判并不构成对普赖斯的反驳,只是立场不同而已。但是,把“自由” 和“对自由的保障”区分开来,确有方法论上的优势:它使我们有了一个更简单明了的“自由”概念,以及一个可以致力于 “保障自由” 的广大的操作空间,我们因此可以有针对性地讨论权力来源,政治参与,人身依附,法律约束,个人独立等等问题,把它们都列为专门的主题,分头讨论,而不必再像共和主义那样把它们统统都放在一个含混的自由概念之中来讨论。其实,这种区分蕴含了一个更深刻的,现在已广为接受的共识,即自由的观念可以讨论,但自由的保障应由制度来完成。我相信这种方法论上的优势,也是消极自由对共和自由胜出的重要原因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正是在这两种对自由的不同理解的激烈交锋过程中,诞生了“自由主义”这个名词。据海伦娜·罗森布拉特(Helena Rosenblatt)在《自由主义失落的历史》(2018)中的考证,1810-1820年代,是拉法耶特,康斯坦和斯塔尔夫人等人在反思法国大革命和之后的复辟的时候,正式开始使用 Libéralisme 这一名词,用以指代一种反对君主专制、主张宪政与宗教宽容的政治思潮。稍后在1820-1830年代,“Liberalism” 被作为一个大陆概念引入英国。“自由主义”一词被引入美国则是在20世纪初。
消极自由把自由与公民自治彻底脱钩,是否真像斯金纳暗示的那样,是对民主潮流的一种反动呢?其实未必。正像舍恩斯伯格指出的,消极自由的学术统治地位的确立,与民主化的迅速扩大,历史上其实是齐头并进的,因此斯金纳说的”对民主的恐慌“,也许是特定历史阶段特定阶层的一种社会心理,并没有留下足以影响历史进程的痕迹。
那么,消极自由与公民自治脱钩,是不是自由理想的一个挫败呢?现代的共和自由拥护者会认为的确如此。他们对消极自由的批评是,如果自由只等于免于干涉,那么,一个生活在专制政府之下的人,只要没有人现实地强制他,他依然可以被说成是“自由的”–这不符合我们对自由的常识。在我看来,这个批评确实包含了一个很深刻的洞见:在一个极权国家,并非每一个人都受到迫害,但每一个人头上都悬着一把专制的利剑。你没有被伤到,不意味着这把剑就不存在。而只要那把剑存在,你就不是自由的。历史已经证明,共和自由在反对封建专制方面的确有优势。因此,只要反对专制争取共和的任务尚未完成,共和自由就依然是最有力的武器。当然,消极自由的拥护者对这个批评有异议,这且不论。我无意在此陷入繁琐的哲学争论,却更愿意把自由理想的霍布斯转向,看作是自由理想的一次自我调整,以适应汹涌而来的民主浪潮。在那以后近两百年的历史也证明,消极自由概念与宪政民主是可以相辅相成的。一种设计良好的自由民主制度,应该既能保证人民主权,又能守护个人自由。
其实,斯金纳的“民主恐慌”论在学界并非一家之言,近年来类似的言论在学界多有出现。罗森布拉特在《自由主义失落的历史》中就说,流行于英美的自由主义版本,包括伯林的消极自由/积极自由的两分法,都是冷战时期对极权主义的恐惧的产物。安妮莉恩·德·迪恩(Annelien de Dijn)在《自由:一部不羁的历史》(2020)也指出,我们如今对自由的看法,并非源自(19世纪)革命时代的自由拥护者,而是源自民主的敌人。是由革命之后出现的对民主的反扑所推动的。这些作者代表了一种脱离开传统的古典自由主义来重塑自由思想史的努力。
我能理解,当今已经非常极化的政治和社会氛围,对以消极自由为核心的古典自由主义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战,像佩蒂特和斯金纳这样的思想史学者,试图通过追溯自由理想的历史源头来为自由理想开拓新的维度,这种努力当然是令人敬佩的。至于他们提供的现代版的共和自由能否克服旧共和自由的缺陷,为自由理想供一个比消极自由更有说服力的愿景,则可能还需要时间来检验。
4. 理想的历程:自由拥抱民主
斯金纳和佩蒂特的研究覆盖了思想史上一段剧烈动荡的年代。彼时,许多政治哲学的重要理念都经历了快速发展和激烈交锋。斯金纳关于现代自由起于“对民主的恐慌”的观点,确为现代自由主义者提出了挑战,促使他们对自由与民主这两个最重要的政治理念的相互关系做出更深入的说明。这个课题当然不是本文力所能及的。以下只想捋出一条简短的自由与民主结合的历程,算是一种回应性的思考。
现代自由主义有许多分支。在以消极自由为核心的古典自由主义看来,自由和民主在历史上属于两个不同的传统,代表着不同的政治诉求。
我希望本文以上关于共和自由的讨论,已经为自由理想的发展史,勾勒出了一个大致轮廓。这里只需要总结一下自由主义的底色。自由主义发展至今,尽管存在不同版本,但它们都承认:自由主义所关心的,是公权力应该有多大,即统治的界线。换一种更流行的说法,现代自由主义坚持,存在一片私人领域是任何人都不可侵犯的,无论是政府、多数人还是其他个体。
与之相对,古希腊的“民主”指的是一种政体形式,强调公民的参与和平等的政治权力。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民主”甚至是一个贬义词。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对民主滑向暴民政治心怀警惕,认为民主是一种容易退化的政体。直到近代,从洛克的“被统治者的同意”确立了政府合法性基础,到卢梭提出“主权在民”,民主才逐步演变为某种决定统治合法性的核心原则。到了现代,随着普选制的推广,像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等学者倾向于将民主定义为通过竞争性选举产生政府的程序。从功能上说这当然不错,但从根本上说,选举只是一种授权机制,统治的合法性才是民主的核心。
所以简而言之:民主关注统治的合法性(谁来统治),自由关注统治的范围(统治的界线在哪里)。
民主并不必然导向自由。古希腊苏格拉底之死表明,雅典式的直接民主对个体的侵犯可以是没有底线的。雅各宾式的民主无论是从自由主义还是共和主义的角度看,都是一种暴政。到了今天,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是,二战后许多非西方国家虽然实行了选举,但其公民的基本自由与权利依然毫无保障。这些体制被法里德·扎卡利亚(Fareed Zakaria)称为“非自由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非自由民主的存在,具体而真实地展现了自由和民主在逻辑上的深刻差异。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在自由与共和的同盟已经成型之时,民主却姗姗来迟。
如果说早期自由主义者大多带有共和主义色彩,那么他们绝非现代意义上的民主主义者。他们虽然主张统治须经人民同意,却反对无差别的普选权。约翰·亚当斯曾写到的,没有财产的人在社会上难以保持自由意志,极易被有钱人所左右和代表。正因如此,美国1787年宪法虽然未在联邦层面明文设定财产门槛,但各州均制定了宽严不一的投票财产限制。据统计,1787年全美大约只有60%至70%的成年白人男性拥有投票权;若算上女性、原住民和黑奴,选民仅占总人口的10%到15%左右。因此,从政治制度安排来看,那时的美国算不上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国家。
不过,宪政的确立使得自然权利派的自由主义者能够将宪政视为自由的守护神——只要宪政框架确立,个人权利得到宪法严格保护,民主授权就不致失控。从18世纪中开始,英、美等自由主义宪政国家开始逐步推广男性普选权,随后扩展至女性;而美国黑人真正获得无障碍的选举权,要等到1965年的《选举权利法案》。
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开始在理念上对民主敞开了大门。功利主义派的自由主义者较早拥抱了民主。密尔在《论自由》(1859年)中提出的“伤害原则”,为界定民主权力与个人自由的边界奠定了基础。他在《代议制政府》(1861年)中也指出,尽管民主存在 “多数暴政” 的风险,但它对公民品格的塑造与社会进步至关重要。
简而言之,西方国家的民主化,是在已经确立的自由主义宪政框架下完成的。这一框架涵盖了宪法至上、权力制衡以及个人权利保障等核心要素。它们不仅在民主化浪潮中没有被冲垮,反而有效地约束了民主权力的范围,防止了民主议程的滥用。自此,在自由主义宪政指导下,人民主权得以逐步落实,而苏格拉底式的古典悲剧或罗伯斯庇尔式极端暴政重演的风险,得以有效控制。
自由和民主就这样走到了一起。这种结合不是逻辑的必然,而是历史演进的结果。然而,由此长出的“自由民主”之树,最终增进了现代社会每一个人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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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ttit, Philip, Republicanism: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Clarendon Press, 1997
8. Rosenblatt, Helena, The Lost History of Liberalism, From Ancient Rome to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8
9. Skinner, Quentin, Liberty as I dependence: The Making and Unmaking of a Political Idea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5
10. Skinner, Quentin, 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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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Zakaria, Fareed, “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 https://www.foreignaffairs.com/world/rise-illiberal-democracy ,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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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文摘第1856期(cm2610e)